我也被詐騙了嗎? 有關國泰世華銀行理專的不當銷售

 

一直猶豫要不要寫出來

原本想說賠錢了事、吃悶虧就過去了

覺得寫出來很丟臉、也很怕被老公責備

還是發生在我生日當天.....

 

 

但因為身旁不少朋友都有類似這樣的經驗

朋友也鼓勵我記錄下來,可以讓有同樣經驗的人,知道可以怎麼做

加上我自己是碩士畢業,還曾經在金融業工作10年經驗,居然也會遇到

更不用說年紀比較大的長輩更容易被錯誤引導,所以還是決定寫下來了

 

 

我在國泰世華是vip客戶,新理專一開始一直要我把南非幣定存和美金定存解約,轉成債券

而且用前一個理專幫我買的債券作切入點,跟我說,目前是債券進場的最佳時機點

 

 

於是我就把南非幣的定存解約了,並在line上直接說明 "南非幣可以幫我轉債券"

理專也幫我把南非幣轉成美金、再幫我買債券型基金(我一直以為買的是債券)

沒想到晚上我回家仔細看內容,發覺根本就是債券型基金(不保本、高風險)並非債券(保本)

我當天晚上發現就跟理專說請對方取消,因為我要買的是債券、並非基金

而且當我詢問基金跟債權的不同?

理專一直說基金是一籃子的債券,比債券好

理專也完全沒有告知我基金的風險、不保本等等...

根本就是不當銷售

但不管是不是真的好,但我就是只想買債券

而且感覺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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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當天晚上我打電話到國泰世華銀行的總公司客服客訴這件事情

隔天12/15總公司請分行理專主管跟我通電話

一直試圖引導到,我有在網路銀行按同意、而且理專在電話有跟我說,我買的是基金(有錄音)

我跟他說,因為當天我在外面弄頭髮,其實沒有聽得很清楚

但我可以提供line截圖,我從頭到尾都以為自己要買的是債券、並非基金

而且我當天晚上回到家,就發現不是債券,就當下反應了

我是當天發現,我要買A產品、卻塞了B產品給我

並非是知道自己買了B,過了一陣子才後悔

會想要買債券,就是想要保本

怎麼可能會去考慮 基金? 不但不保本、也高風險,贖回來要扣3%服務費

即使我自己也有責任,沒有聽清楚電話裡面的內容、太相信理專就直接到網路銀行按同意

但理專沒有告知我買的東西是不保本、LINE對話中也一直丟債券的資訊給我,引導我誤以為買的是債券

內心的感覺很糟,有被騙的感覺,也完全不相信這個理專了...

 

 

雖然我知道理專就是要賺客戶買進+賣出的服務費,所以會一直鼓勵我們買進+賣出

我也能接受,畢竟這是他們的生存之道

但理專的職責應該是要清楚讓客戶知道自己買的是什麼東西,不能這樣不當銷售

而非客戶想買A、卻引導客戶買B

會讓客戶從此都不再相信理專講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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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2/15到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做申訴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0800-789885

 很謝謝幫我處理的小姐,告知我整個流程

一開始他們會先發函對銀行

如果銀行30天內不處理、或者處理結果不滿意

則可以進行第二次申訴(申請評議)

 

因為國泰世華理專主管給我的感覺就是因為有錄音、所以沒有要處理

所以我12/19 又打到國泰世華客訴一下、也順便到金管會申訴 金管會申訴網址 

後續情況會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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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詢問網友時,網友說會有審閱期的部分

找了相關的規定給大家參考: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第 30 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進行下列行銷過程控制:

一、銀行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商品屬性評估結果,於結構型商品客戶須知及產品說明書上以顯著之字體,標示該商品之商品風險程度。

二、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盡告知義務;對於交易條件標準化且存續期限超過六個月之商品,應提供一般客戶不低於七日之審閱期間審閱結構型商品相關契約其屬專業客戶者,除專業客戶明確表示已充分審閱並簽名者外,其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對於無須提供審閱期之商品,應於產品說明書上明確標示該商品並無契約審閱
期間。

 

 

 

另外不小心查到這個新聞,我一直都是國泰世華的VIP用戶,也是經常往來的銀行之一

人生的第一個銀行帳戶就是當時的世華銀行

希望國泰世華能好好處理,不要默許理專這樣不當銷售、漠視用戶的權益

也不希望從小用到大的銀行,某天變成金管會眼中的慣犯

今年開罰最重!國泰世華前理專涉挪用客戶近5千萬、金管會開罰1200萬元

 

申訴管道

 

消費者申訴管道


(一)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訴

當事人雙方直接協調溝通,最能在短時間內解決問題,所以建議您直接向該金融機構的管理階級申訴,或者是撥打各金融機構消費者申訴專線。各金融機構申訴專線詳細資料可至金管會銀行局網站(http://www.banking.gov.tw/)「消費者園地/申訴及爭議處理/金融機構消費者申訴專線」上查詢。

所謂金融機構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公司、信用卡公司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二)向銀行公會「諮詢及消費者服務中心」、「信用卡單一申訴窗口」申訴

銀行公會為協助處理銀行業務消費糾紛申訴案件,巳設置「諮詢及消費者服務中心」、「信用卡單一申訴窗口」,由專人負責處理申訴事件。如果您所申訴的內容涉及多家金融機構或屬通案問題,例如,您對銀行目前部分業務的收費或契約有所疑問,您可以撥打信用卡申訴專線: (02)8596-2333,其他金融業務申訴專線 (02)8596-2345。


(三)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交易糾紛或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可以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應於申訴日15日內妥適處理。如未獲得妥適處理時,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如又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建置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您只要拿起電話撥1950四個號碼,這個電話就會直接轉接到當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四)尋求司法途徑

當您對往來金融機構涉及契約內容爭議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您可以循法律途徑解決。提醒您!應隨時注意自己私法上的權益,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即將完成的壓力或契約上的法律問題,請向律師諮詢或提起訴訟。


(五)向銀行局申訴

如對往來金融機構的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您也可向銀行局申訴,但希望您明白,銀行局不是法院,無職權對私權之民事糾紛作出具有拘束力的決定,法律問題的判決是專屬法院的事務,請您務必諒解,銀行局會盡力確保金融機構能夠適當處理您的申訴,但在法律上無權要求或命令金融機構對消費者賠償損失、調降利率、或減免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申訴方式,可利用附的表格(表格下載:DOC FILE、ODT FILE)或其他任何形式之申請書,併相關文件資料傳真或郵寄至銀行局(傳真號碼:(02)8969-1366、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或至金管會民意信箱併同掃瞄後的相關佐證資料進行線上申訴,亦可下載後附的申訴表格填妥後,以附件方式上傳至民意信箱。
如果您有任何個別困難,無法提出書面申訴,請電銀行局(電話:(02)8968-9665),我們會提供必要的協助。

(六)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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